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青政发[1999]113号 1999年6月7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8]39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1999]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化肥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
国家和省取消化肥指令性计划后,为避免市场的盲目性,我市仍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市化肥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进行必要的产需平衡衔接,协调供需关系。全市化肥市场如出现大的波动,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对措施,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拓宽化肥流通渠道,促进化肥有序流通
化肥生产企业可以将自产化肥销售给各级农资公司和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及以化肥为原料的企业,也可以设点直接销售给农民。农业“三站”经营的化肥可以从各级农资公司进货,也可以直接从化肥生产企业进货;可以将化肥供应到技术服务项目,也可以直接销售给农民。保留现行允许农垦、林业、烟草、军队在本系统内销售化肥的做法,其化肥来源可以委托农资公司代购,也可以从化肥生产企业自行采购。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批发业务。鼓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化肥生产企业既可以与化肥经营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也可以实行销售代理。通过适度竞争,促进化肥经营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强化服务功能,从单一经营型向服务经营型转变。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化肥生产、经营企业打破系统和行业界限,发展工商联营、组建集团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充分发挥现有农资流通网络的作用,组织好农资四级网络建设,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做好化肥产销工作。
三、改进化肥价格管理方式,加强化肥进口管理
化肥出厂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我市生产的尿素及农用硝酸铵的中准出厂价和上下浮动幅度执行省物价局制定的标准。其他品种化肥的中准出厂价和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制定。供需双方可在浮动幅度内根据淡、旺季及市场情况协调确定具体价格。中准出厂价根据化肥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放开化肥零售价格,当省物价局对部分品种规定最高限价,实行差率和利润率控制时,按省物价局规定执行。各种贸易方式进口化肥,均要纳入进口配额管理。市经委要按照国家下达的地方进口化肥计划,主要下达给市供销社农资公司。市农资公司要及时组织好化肥进口,以补充我市优质化肥缺口,满足农业生产需求。进口化肥调拨价格由市物价局核定。各有关银行要及时提供进口化肥所需贷款。
四、建立救灾化肥储备制度,增强宏观调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