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生产企业自营
(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9]133号 1999年6月8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最近,省局组织力量对部分地市有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征、退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一些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入账或入账不实,不按规定计算并结转不予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未经审批自行免、抵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简化手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完成全省税收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生产企业( 含1993年12月31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方式加强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对退(免)税方式进行重新审定。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方式,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国税机关审批后,并报退税主管部门备案,按新的退(免)税方式进行申报退(免)税。
二、凡被批准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除按皖国税发[1999]11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外,其《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退税部门审批;经批准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