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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注税管发[1999]8号 1999年6月10日)


各税务代理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税发(1999)79号)予以转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1998年度注册税务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注字(1999)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1998年度我市注册税务师注册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度注册税务师的注册工作由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凡1998年度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均应向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执业注册或非执业注册。
  二、申请注册的人员应于1999年7月31日前按照《办法》的规定,将《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申请表》或《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申请表》(见附件)及其他材料由各税务代理机构集中报送到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经审核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统一颁发执业注册证书或非执业注册证书。逾期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则视为自己放弃注册权。
  三、现不在税务代理机构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注册税务师,本次应申请办理非执业注册证书。办理非执业注册证书的人员,应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定期参加培训和年检,待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时再申请办理执业注册证书。
  四、现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并符合《办法》六条规定条件的,本次应申请办理执业注册证书。在申请办理执业注册证书时应向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递交“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在领取执业注册证书时应将原执业税务师证书和执业印章一并交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重新刻制注册税务师执业印章。注册税务师考试未合格的执业税务师和年龄在60岁以上的执业税务师,其执业税务师证书和执业印章可继续使用至200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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