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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建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
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1999]47号)


  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实际问题,可及时报告。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监理的建设工程,除《条例》另有规定外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可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建设监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按《细则》第六条规定,实行省、市(地)分级管理。
  第五条 实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工程项目已报建;
  (三)有进行勘察设计的基础资料;
  (四)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图纸和有关资料;
  (五)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六条 实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申请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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