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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等制度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完毕,把调查取证资料分类整理,写出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案件来源、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违法性质和被举报人的态度及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检查属实的举报案件,根据有关规定;下达案件处理决定。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的案件,除追缴其所偷、骗税款外,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符合移送条件的税务违法案件,在追缴税款后、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填写《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上级国税局举报中心要求上报查处结果的举报案件,下级国税局举报中心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查处结果。
  第二十二条 上级国税局举报中心认为下级国税局对举报案件查处不力的,上级国税局举报中心有权要求重查或建议本级国税局稽查局组织专门人员复查。
  第二十三条 下级国税局举报中心要按季向上级国税局举报中心报送《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附后)。各县(市、区)国税局举报中心于季度终了5日内报市(地)国税局举报中心,各市(地)国税局举报中心于季度终了10日内报省国税局举报中心。

第五章 纪律

  第二十四条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材料,由国税局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各级国税局其他职能机构接到的举报材料应及时移送本局举报中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扣压举报材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税局举报中心直接受理或上级国税局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案件材料要认真及时处理并严格按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整理归档,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借举报材料。
  第二十六条 举报管理中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及举报内容,不得遗失举报材料。凡违反保密规定的,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办案人员对所查案件一定要高度负责,全面调查核实,对因办案人员弄虚作假、取证错误、取证不准等而出现处理失误的,要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上级国税局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案件,下级国税局举报中心一定要按照领导批办的要求办理,不能随意变通。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查处结果,不得延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事项,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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