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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等制度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对案情重大,涉及偷骗税数额较大或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面的案件,要呈报本级国税局分管局长阅示。
  第九条 举报中心要按照领导对举报案件的的批示意见,将举报案件随同《税务违法案件转办函》(附后)一起,移交给查处单位。

第三章 管辖

  第十条 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以属地管辖为主。其具体管辖为:
  省国税局举报中心负责全省群众举报工作的管理、指导,省内举报案件的直接受 理。省国税局稽查局负责组织查处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特大偷骗税案件、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市(地)国税局举报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举报案件的管理工作,本市(地)范围内 的举报案件的直接受理。市(地)国税局稽查局负责查处本辖区内除省国税局稽查局直接查处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和偷、骗税在200万元以上案件。
  县(市、区)国税局举报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举报案件的受理,县(市、区)国税 局稽查局负责查处本辖区内所有除省、市(地)国税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检查以外的举报案件。
  对比较特殊的举报案件,不受管辖范围的限制,上级国税局稽查局可以直接查处, 下级国税局稽查局也可以申请上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局举报中心要实行重大案件上报制度(《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报告表》附后)。
  县(市、区)国税局举报中心受理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的案件和其他 手段偷、骗税在200万元以上的案件,要在接到举报后3日内报告市(地)国税局举报中心,情况紧急的要立即报告。
  市(地)国税局举报中心受理的和县(市、区)国税局举报中心上报的利用增值 税专用发票偷、骗税的案件和其他手段偷、骗税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要在接报后的5日内报告省国税局举报中心,情况紧急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上级国税局举报中心对下级国税局举报中心报告的重大案件,应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查处意见,必要时由领导批示督办。
  第十三条 凡应由本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的举报案件,不能向下转办。

第四章 查处

  第十四条 举报案件查处前应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由立案机关盖章和查案人员负责人签字。
  第十五条 查处举报案件,除由本级国税局稽查局组织人员外,可从下级国税局稽查局抽调人员。
  第十六条 查处举报案件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十七条 查处举报案件时,查案人员要做好询问记录和检查底稿,对与调查案件有关的资料,可以摘抄、录音、照相和复制等,并让被调查人签字盖章,以作为调查取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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