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集体审理委员会接到需要审理案件的有关资料后,应自次日起15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实地复查增补证据资料时间;
(二)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时间;
(三)法定节假日时间;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 凡经集体审理作出的结论,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应由集体审理委员会主任重新组织集体审理。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集体审理成员应当回避:
(一)与案件的当事人是亲属关系的;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十七条 经集体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档案应由审理部门专人管理。查阅档案应在税务机关进行。需要抄录、复印、借阅的要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严防丢失和损毁,查阅人要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保密。
第十八条 各市、地国税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同时报省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国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查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打击税务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尊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税局群众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转办、移交、督办等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国税局都要成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机构设在稽查局。
第四条 举报案件的查处,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五条 各级国税局举报中心要与公安、检察、纪检、信访等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
第六条 举报案件划分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案件;隐匿应税收入偷税案件;其他税务违法案件。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对接报的案件分类登记《举报案件处理表》 (附后),由举报中心签署处理建议后,报领导批示,同时登记《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登记表》(附后),详细记录被举报单位及举报人的情况和主要违法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