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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等制度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各级国税局应成立税务稽查重大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体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级稽查局和其他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局(分局)所查重大违法案件及下级国税局集体审理委员会上报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集体审理委员会由各级国税局局领导及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本级局法规部门。
  第四条 集体审理应坚持严格执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提交集体审理委员会案件的范围,主要应根据税务稽查案件违法程度的轻重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各级国税局自行决定。
  第六条 组织集体审理的时间及参加人员由集体审理委员会主任根据情况确定,并由集体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告知参加集体审理的有关人员及事项。
  第七条 集体审理时先由案件稽查部门的负责人介绍案情和初审意见,然后由主任组织集体审理,最后形成集体审理结论。
  第八条 集体审理委员会接到需要审理案件的初审意见、《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认真审阅,并着重对下列情况进行确认: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第九条 经集体审理,对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集体审理委员会应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复查或补证:
  (一)事实不清、内容不明、证据不足、资料不全、数据不准;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
  (三)法定程序有误。
  第十条 经集体审理确认无误的案件,主任应签批审理意见,由集体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审理报告》,并将有关文书及资料返还给案件上报部门,由其按稽查工作规程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按程序转交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有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况的,经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复查或补证,报集体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其制作《审理报告》,并向集体审理委员会履行报批复审手续后,并将有关文书及资料返还给案件上报部门,由其按稽查工作规程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按程序转交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对集体审理发现的税务人员执法中的重大失误或违法违纪行为,应按规定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集体审理的情况应由专人担任记录,认真填写集体审理登记簿,详细记录集体审理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理过程、审理决定等情况。记录完毕,参加集体审理的成员应逐一审阅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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