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经集体审理,对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集体审理委员会应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复查或补证:
(一)事实不清、内容不明、证据不足、资料不全、数据不准;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
(三)法定程序有误。
第十一条 经集体审理确认无误的案件,主任应签批集体审理意见,并将有关文书及资料返还给审理部门,由其按稽查工作规程制作《审理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履行报批手续后转交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有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况的,经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复查或补证后,由审理部门制作《审理报告》,并向集体审理委员会履行报批复审手续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按程序转交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对集体审理发现的税务稽查人员执法中的重大失误或违法违纪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集体审理的情况应由专人担任记录,认真填写集体审理登记簿,详细记录集体审理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理过程、审理决定等情况。记录完毕,参加集体审理的成员应逐一审阅并签字。
第十五条 集体审理委员会接到审理部门报送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自次日起10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实地复查增补证据资料时间;
(二)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时间;
(三)重大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时间;
(四)法定节假日时间;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 凡经集体审理作出的结论,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应由集体审理委员会主任重新组织集体审理。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集体审理成员应当回避:
(一)与集体审理案件的当事人是亲属关系的;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十八条 经集体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档案应由审理部门专人管理。查阅档案应在税务机关进行,需要抄录、复印、借阅的要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严防丢失和损毁,查阅人要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保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国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税务稽查重大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确保税务稽查案件处理质量,保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根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