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实施复审、复查部门对复审、复查案件的有关资料,应认真进行分类分户整理归档,并加盖“复审”或“复查”戳记,单独保管。
第二十二条 各市地国税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同时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国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已稽查完毕案件一览表(略)
税务稽查一般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确保税务稽查案件处理质量,保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根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国税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局(分局)应成立税务稽查一般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体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级审理部门上报案件的审理、定案。
第三条 集体审理委员会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局(分局)领导及各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本级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局(分局)的审理部门。
第四条 对案件的集体审理,应当坚持严格执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审理部门接到稽查部门送交所查案件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其它有关资料后,应认真审阅,根据税务稽查案件违法程度的轻重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是否提交集体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具体标准由各级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局(分局)自行确定。
第六条 审理部门对达到集体审理标准的,应将选案、稽查环节送交的各类稽查文书及相关资料报送集体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后,组织集体审理。
第七条 组织集体审理的时间及参加集体审理人员范围由集体审理委员会主任根据情况决定,并由审理部门告知参加集体审理的有关人员及事项。
第八条 集体审理时先由案件稽查负责人员介绍案情,然后由主任组织集体审理,最后形成集体审理结论。
第九条 集体审理委员会接到审理部门报送的《税务稽查报告》等有关资料后,应认真审阅,并着重对下列情况进行确认: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