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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等制度办法的通知

  (一)稽查使用的文书;
  (二)稽查工作底稿;
  (三)稽查报告;
  (四)稽查审理报告;
  (五)处理决定书;
  (六)其他有关的取证材料等。
  第十二条 复审内容:
  (一)稽查程序是否合法,稽查文书使用是否规范;
  (二)所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处理是否得当,执行是否及时等。
  第十三条 复审可以采取书面复核与对比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复核,主要是就已查案卷资料进行查验、审核;对比分析,主要是将原查定结果与该企业已有纳税资料及其应纳税情况相比较进行分析、稽核。
  第十四条 复审结束后,实施复审部门应根据复审情况制作《案件复审报告》,送达被复审部门;经复审,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数据错误、手续不全或其他未查出的问题的,应要求被复审部门重新进行案卷调查或审理,调查或审理完毕后三日内报实施复审部门重新审议。
  第十五条 案件复查前,实施复查部门应将确定需要复查的纳税人名单通知被复查部门,并要求其逐户准备好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复查内容:
  (一)被复查部门初查内容是否全面,有无未查出的问题;
  (二)初查有无查出问题瞒报、少报现象;
  (三)初查人员有无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问题。
  第十七条 复查均以实施复查部门的名义进行,复查人员要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全面收集证据,认真听取被复查案件初查人员的辩解。
  第十八条 复查结束后,实施复查部门应根据复查情况,对照初查决定,提出复查处理意见,制作《案件复查报告》,并送达被复查部门。
  被复查部门对复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案件复查报告》次日起3日内 向实施复查部门提出,后者应在5日内给予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提请实施复查部门所在局重大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委员会进行裁决。
  第十九条 被复查部门对复查处理意见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重大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委员会审理有定论的,实施复查部门应视不同情况对纳税人分别做出处理:
  (一)经复查未发现其他问题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二)经复查发现有新问题的,就该部分新问题下达《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条 实施复审、复查部门应把复审、复查结果作为考核被复审、复查部门稽查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同时对发现稽查人员执法中有有关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具体追究根据有关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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