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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等制度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
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等制度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9]43号 1999年6月7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分局、进出口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办案的质量,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省局制定了《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税务稽查一般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税务稽查重大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查处实施办法》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实施办法》等制度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税务稽查案件复审、复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全面监督和管理,保证税务稽查规范执法,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各级稽查局对同级征收单位内设稽查所查案件进行复审、复查。
  第三条 案件复审是指实施复审部门对被复审部门所查案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查验。
  第四条 案件复查是指实施复查部门对被复查部门已查案件重新全面进行稽查。
  第五条 实施复审、复查必须坚持认真细致、客观公正,确保复审、复查结果真实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复审、复查在每年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实施复审、复查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 被复审、复查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书面向实施复审、复查部门报送《已稽查完毕案件一览表》(见附表),包括纳税人名称、稽查时间、处理结果等有关内容。
  第八条 复审、复查对象是指已立案并检查处理完毕的税务稽查案件。
  第九条 具体复审范围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对查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案件的复审比例不得低于5%;
  (二)对查处缴纳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案件的复审比例不得低于10%;
  (三)对其他案件的复审比例由各市根据工作量自行确定。
  以上被复审案件主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对被查单位有异议或有其他问题的案件实行定向复审。
  第十条 复查范围应根据实施复审的结果等因素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市地自行决定,但对查处一般纳税人案件的复查面不得低于1%。
  第十一条 案件复审前,实施复审部门应将确定需要复审的案件清单送达被复审部门,并要求其逐户准备好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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