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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3日)废止

厦门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厦府[1999]综068号 1999年6月8日)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更好发挥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益,促进乡镇企业持续、高效、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由按规定设立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来源:
  (一)市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占用费和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在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等自愿提供的资金。
  第四条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扶持本市乡镇企业发展,其使用范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
  在财政部门设立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专户,专门用于该基金的收支。
  第五条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实行择优投放,有偿使用,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好、效益高、市场前景广阔的骨干乡镇企业和企业集团。对其中的创汇大户和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及高新技术的乡镇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第七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且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的本市乡镇企业,可以申请借用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一)列入市重点扶持的;
  (二)主要生产技术或产品属高新技术的;
  (三)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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