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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一九九九年度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

  八、关于委托地方评审
  国务院各部委设在本市的直属单位需要委托地方评审的,一般可通过其代管局按照本办法规定书面委托(如在本市无代管局的局级直属单位也可直接委托)市会计高评委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九、我局于去年印发的沪财会[1998]67号文自行废止。

  附件:

关于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暂行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1999年6月)


  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人事部、上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的精神,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少数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而确因岗位设置需要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专业职务的会计人员,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取得财经专业研究生毕业证书,但不具备规定资历,即担任会计师职务不足五年的会计人员,破资历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十二年以上。
  2、担任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并在会计师任职期间考核中有两年成绩为优秀者。
  3、担任大中型企事业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含副职)、大型企事业财务部主要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财务科长(含副职)三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确能胜任组织和指导一个大中型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在会计师任职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拟写过在全国或全市系统内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核算规程和管理办法,经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并附有书面材料和确认证明的;
  (2)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规范会计基础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并起主要作用的;
  (3)在适应改革开放,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发挥参谋决策作用,并在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等三项经济指标管理中,有部分指标达到全国或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4)在运用有关政策规定和现代化会计管理解决重大实际问题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在全国或全市性专业会议上作过经验交流介绍,并有大会印发书面交流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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