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委托地方评审
国务院各部委设在本市的直属单位需要委托地方评审的,一般可通过其代管局按照本办法规定书面委托(如在本市无代管局的局级直属单位也可直接委托)市会计高评委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九、我局于去年印发的沪财会[1998]67号文自行废止。
附件:
关于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暂行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1999年6月)
根据《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第
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人事部、上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的精神,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少数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而确因岗位设置需要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专业职务的会计人员,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取得财经专业研究生毕业证书,但不具备规定资历,即担任会计师职务不足五年的会计人员,破资历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十二年以上。
2、担任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并在会计师任职期间考核中有两年成绩为优秀者。
3、担任大中型企事业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含副职)、大型企事业财务部主要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财务科长(含副职)三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确能胜任组织和指导一个大中型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在会计师任职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拟写过在全国或全市系统内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核算规程和管理办法,经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并附有书面材料和确认证明的;
(2)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规范会计基础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并起主要作用的;
(3)在适应改革开放,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发挥参谋决策作用,并在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等三项经济指标管理中,有部分指标达到全国或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4)在运用有关政策规定和现代化会计管理解决重大实际问题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在全国或全市性专业会议上作过经验交流介绍,并有大会印发书面交流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