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报送材料的时间和内容
报送材料的时间定为七月底以前。报送材料的内容为: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请不要用复印件(如系转省市或转系列评审,还须附送原高级职务评审申报表的复印件一份):
2、《综合报告》(请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十五份,大小与申报表一样;
3、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须原件并附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请顺序装订成册,原件于验证后即退还);
4、学术论著(须原件),其中一篇供市会计高评委两位专家评价的主送论文,须复印两份,并在主送论文前面附上"论文提要"(无论是正常推荐还是破格推荐的,主送论文均曾在省市级以上专业杂志公开发表,教材或可行性报告不予评价);
5、定性定量考核材料和业务考绩档案一式一份,请将年度考核结果和等次填入业务考绩档案最后一页“考核情况”内,并加盖公章(如果考核不为“优秀”,材料一律不收);
6、近期免冠二寸照片壹张,背面写好本人姓名,并装入空信封内,同时上交“上海市人事管理信息系统”(VER3.1)软盘。
五、关于外语及计算机统一考试和专家评价论文
根据沪职办[1998]22号文及沪职改办[1999]6号文精神,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须按照要求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上海市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持有相应的合格证明。具体方法和要求按上述文件执行(否则,各级职改部门不予受理,高评委不予评审)。
论文评价由市会计高评委办事机构将推荐评审对象的主要学术论文分送两位评委,提出评价意见。
六、关于答辩和资格测评
所有推荐的评审对象均须经过市会计高评委组织的答辩及资格测评(人机对话)。答辩及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中的考核内容。
七、关于转省市和转系列的评审
凡在外省市、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单位已被评聘为高级会计师,现调入本市企事业单位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会计专业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和区、县、局职改办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送市会计高评委复核评审,符合任职条件的,才能确认其任职资格。
原曾被评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高级职务(如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等),后因工作需要转到会计系列,须在现财务会计岗位上工作满一 年,并经考核能履行高级会计师岗位职责的,应由所在单位和区、县、局职改办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市会计高评委评审,符合任职条件的,才能确认其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