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一九九九年度推荐评审
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1999]45号 1999年6月8日)
根据《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以及国家人事部和上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并征得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对本市一九九九年度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请即转知所属单位遵照执行。
一、关于评审组织机构
上海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市会计高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九江路60号401室,邮编:200002,电话:63254224(直线);63219610×3401(分机)
市会计高评委的评审工作安排在今年第四季度进行。
二、关于推荐形式
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分为正常推荐和破格推荐两种形式。
凡具备《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高级会计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即取得财经专业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取得财经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或大学本科财经专业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员,作为正常推荐评审。
根据市职改办的有关规定,将本市正常推荐的学历(财经专业)具体定为:
1、研究生毕业;
2、研究生结业(指:全日制按计划招生的研究生未毕业,按本科对待);
3、有硕士学位并有结业证书;
4、本科毕业生。
对于参加成人教育研究生班仅结业且未取得相应学位者一律以原学历为准,但可注明经过研究生班进修。
如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作为破格推荐评审。
对于破格推荐评审,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附发《关于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暂行办法》的破格条件进行推荐,并经区、县、局职改办审核同意。
对于先评聘会计师职务,后通过成人教育取得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在取得学历后担任会计师职务不得少于两年。
对于先评聘经济师、统计师等中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转到会计系列,需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累计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或经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