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民间组织收费管理的若干决定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民间组织收费管理的若干决定
(沪价行(1999)第175号、沪民计发(1999)58号 1999年6月16日)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费行为,促进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民间组织的收费规定如下:
  一、各社会团体的会费由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章程的规定交纳,各社会团体不得以任何途径、任何名义、任何手段向会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公费。
  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各种培训班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沪价费(1994)第131号文执行;按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向社会提供咨询、课题研究等服务项目,不得强制、变相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三、国家对有关收费有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规定执行。
  四、民间组织的服务性收费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