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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
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131号 1999年6月1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发[1999]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未列入生产供应计划的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溶剂油,一律按照国税发[1998]192号文修订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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