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编码问题
各级发证地方税务机关在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工作中,要区分纳税人的不同情况, 分别采用如下税务登记证件编码方法:
(一)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 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其中录入、打印时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省略),并在其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即发证地税机关编号,具体编号执行鲁地税征字[1997]第8号文件的规定),一般采用15位码(字符型)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二)对没有独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在现 有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之后增加码位,并根据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场所的多少确定增加位数,如:其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为123456789012345,则其纳税人识别号分别为123456789012345-1、123456789012345-2等,微机录入时,应将横线去掉,纳税人识别号升位。
(三)对个体工商户以其居民身份证15位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对“一户多照”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执行;核发税务登记卡的小额纳税人和下岗职工,其登记卡的编码方法与其他个体工商户相同。
(四)核发申报缴税代码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采用纳税人识别号,采用 15位的微机编码,即前6位为行政区划编码,加上9位计算机顺序号。
在编号工作中,各级要注重做好新旧计算机数据库的转换和衔接工作,使新的纳税人识别号与原有登记号码和微机编码之间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避免造成数据管理混乱,乃至影响申报和征收等工作。
三、关于税种登记问题
税种登记是税务登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利用这次换证的时机, 按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督导纳税人填好税种登记表,在认真实地调查的基础之上,按规定程序做好纳税核定工作。
四、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机关的确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我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登记证件的发证机关是指县以上各级行政管理局,省、市地局直属的征收管理分局。
五、关于换证的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