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199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1999]77号 1999年6月21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方税收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和种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补充如下:
  (一)“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是指以下单位和个人:
  1.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既未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3.不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具有固定应税收人和应税项目,且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对既未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再依法对其办理税务登记。
  (二)核发注册税务登记的“其他单位”,是指以下单位和个人:
  1.不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具有固定应税收入和应税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应税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级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执业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如个体行医、私立学校等等;
  2.各类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三)为减少税收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又便于征收管理,省局决定,对于全 年纳税额一般在600元(以1998年度为准)以下,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改税务登记证为税务登记卡,小额纳税户只须持税务登记卡就可办理申报纳税、领购发票等纳税事宜。核定为小额纳税户的具体年纳税额度由市地局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及税源状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也核发税务登记卡,但不收取任何工本费。
  (四)对于本身不是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 单位和个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也要统一纳入登记管理,核发申报缴税代码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