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政口岸字[1999]22号)
口岸各有关单位:
《青岛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力、法实施细则》经1996年11月份试行以来,得到了很好的效果,加强了口岸的外贸运输管理,提高了口岸的整体功能和经济效益,促进7对外贸易的发展。今年以来,我办在充分听取口岸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青岛口岸实际,对其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青岛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
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结合《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
条例》和青岛口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经由青岛口岸进出外贸货物的各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及“三资企业”等单位,港口、铁路、公路、货运代理和仓储等部门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口岸办)主管青岛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青岛口岸平衡外贸进出口物资运输计划的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运输的方针政策,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处理好内与外、重点与一般的关系,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合理安排。
2、外贸运输计划要力求准确、及时和切合实际。
3、根据外贸进出口任务和港口综合通过能力及物资部门实际进行综合平衡。
第五条 口岸办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检查口岸各有关部门外贸运输年度和月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外贸运输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上级部门请示报告。
二、年度计划
第六条 根据
《办法》规定的年度计划提报要求,口岸办于每年十二月中旬召集由港、航、路、贸、货等单位参加的平衡会议,对新年度经由青岛口岸的外贸进出口货运量要求进行初步平衡,将青岛口岸综合平衡的计划提案上报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同时抄报外经贸部贸运司、交通部水运司、铁道部运输局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