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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人口和劳动力统计资料;
  (二)国民财富统计资料;
  (三)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业、商业饮食物资供销仓储业、地质普查勘探业、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统计资料;
  (四)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科技事业统计资料;
  (五)金融、保险、财政、财务统计资料;
  (六)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
  (七)物价、人民生活统计资料;
  (八)政治、法律和民政统计资料;
  (九)各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考核下级政绩、控制各类发展目标、评定各种荣誉称号的统计资料;
  (十)鉴定科技成果、企业升级划类评估的统计资料;
  (十一)经国情国力普查、抽样调查等得到的统计资料;
  (十二)《统计法》规定的其它统计工作及所得到的统计资料。
  第八条 各统计调查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方法制度和本规定的要求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
  (二)建立健全统计机构,配齐统计人员,专兼职统计人员一律持《统计证》上岗;
  (三)按照国家制订的统计方法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上报各种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四)按照政府统计机构的布置对各种统计资料进行内部检查,并积极参加各主管部门组织的交叉检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五)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各种原始凭证、统计台帐、报表资料应按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统一格式、规格、分门别类、妥善保管;
  (六)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均应有一位领导主管统计工作,积极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九条 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监督检查与各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各统计调查对象内部统计监督检查和审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做法是:
  (一)由政府统计机构统一布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统计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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