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134号 1999年6月1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解决一般纳税人的异常申报问题,堵塞税收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059号)的规定,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并能正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实行统一核算,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申办地点
(一)凡一般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