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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的通知
(鄂政发[1999]51号 1999年6月21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统筹的原则和目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量力而行,逐步提高统筹社会化程度;二是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逐步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实行省、市、县三级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按照以上原则,全省省级统筹目标是:1999年1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到2000年基本实现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统一企业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省级统筹的范围、对象和项目
  (一)省级统筹范围包括省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省级统筹。
  (二)省级统筹项目包括离退休(退职)费和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等。
  三、省级统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省级统筹基金来源及用途。
  一是省级统筹起步时上缴的铺底资金。各地从历年积累的养老基金总额中,按当地1997年度月平均离退休费水平,以市州为单位一次性向省缴纳两个月的铺底资金(武汉市按半个月水平分两年上缴),用于省、市(州)两级调剂,其中省返回一个月的铺底资金给市州,用于对县(市)调剂使用(武汉市不返还,由省里直接调剂)。其余的历年积累养老基金仍留各地,作为省级统筹的后备基金。各地动用留存的后备基金和省返回的铺底资金,需由当地劳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同意,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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