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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发[1999]19号 1999年6月23日)


  根据(沪民优[1993]47号)《关于提高本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本年度护理费新标准计算基数为1030元;各等级护理费标准计发及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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