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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发展资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2.各地、州、市,县、市、区本辖区所属的旅游企业缴纳的旅游发展资金40%汇缴省财政厅“旅游发展资金”专户;60%汇缴同级地、县财政处(局)“旅游发展资金专户”。
  四、使用范围
  旅游发展资金在统筹安排使用时应重点扶持缴纳旅游发展资金的企业,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项目要符合全省旅游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要调动各地发展旅游的积极性;
  (三)要考虑项目融资配套能力;
  (四)要讲投入产出,选择见效快、效益高的项目。
  旅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外宣传促销补助费。宣传我省旅游整体形象,主办和参加境内外旅游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制作旅游宣传材料或重要的宣传促销活动业务费等。
  (二)旅游景点及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
  (三)改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车辆更新。
  (四)用于旅游商品开发。
  五、财务管理
  旅游发展资金是一项用于我省旅游事业发展的资金,纳入省,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一)旅游发展资金在管理上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挪用、坐支。用款单位要按程序向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的项目范围使用资金。
  (二)由各地、州、市,县、市、区旅游局汇总编报本辖区旅游发展资金财务报表,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度汇总,于季度末十五日内报送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省旅游局汇总各地及本级财务报表于季末30日内报省财政厅。每年度末编报全年旅游发展资金财务决算报表,并将旅游发展资金收缴使用情况于年初第一季度报送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汇编决算报表,上报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在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汇同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如发现挪用、坐支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旅游发展资金当年使用不完的,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五)各地、州、市,县、市、区旅游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各地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备案,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监督。
  六、违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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