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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交通运输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交通
运输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字[1999]191号 1999年7月1日)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鉴于交通发票防伪功能的增强,发票印制成本提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全省交通运输发票工本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省、市、县所需发放费用,在工本费中据实倒扣,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准提高或加收其它费用。
  全省交通运输发票票证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省交通部门负责发放管理,收取工本费的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所收工本费应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起开始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交通运输票据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5]8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一:水路运输发票工本费标准
  附件二:公路运输发票工本费标准

  附件一:

水路运输发票工本费标准




  发票名称    规格  单位 份数 收费标准(元)
  定额客票    160开  本  100  2.4
  汽渡票     160开  本  100  2.4
  渡运票     160开  本  100  2.4
  行李包裹票   160开  本  100  2.4
  代用船票    40开   本   50  9
  多点船票    72开   本   50  6.5
  微机旅游船票  48开   本   50  6.5
  微机客票    48开   份   1   0.1


  附件二:

公路运输发票工本费标准



  发票名称   		  规格 单位 份数 收费标准(元)
  定额客票            240开 本  50  1.5
  通用客票   		  240开 本  50  1.5
  包车票             32开 本  50  3.8
  行包定额票 		  240开 本  50  1.5
  小件物品寄存票 		  240开 本  50  1.5
  退票手续费 		  240开 本  50  1.5
  微机客票            48开 份  1   0.1
  出租车税控计价器专用复卷发票  140开 卷  100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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