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企业填写的《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
3、由同级财政(财税)专管员审核同意的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四)职工调动后,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处理
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职工调动后,尽管单位之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同,但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作调整。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缓缴
(一)自1999年7月1日起,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1998年度亏损的企业(除政策性亏损以外),可以提出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
(二)企业提出缓缴住房公积金公积的申请,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经主管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批准,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无主管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的企业,须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三)企业提出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向主管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或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降低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报告;
2、由企业填写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3、由同级财政(财税)专管员审核同意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
(四)在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职工工作单位调动或退休时,其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在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职工工作单位调动或者退休时,其住房公积金由缓缴的企业按缓缴当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予以补足。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一)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职工在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的具体条件,参照《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职工在其他城镇购买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时,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缓缴期间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但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如果企业愿意为职工提供与拟贷款金额相等的保证金的,职工可以申请与保证金金额相等的借款额。缓缴期结束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贷款的具体条例比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