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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
制度执行过程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9]44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关于同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以及缴存比例的请示”的批复》(沪府办[1999]24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
  鉴于近年来外地人才在上海就业的现象不断增加,为了贯彻市政府关于引进外地人才的政策,本市自1999年7月1日起,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范围。即,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包括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农业户口;
  (二)在上海工作,与所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三)未参加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或者虽参加但已终止缴存,并且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或注销的。
  前项规定的劳动关系是指按《劳动法》,职工与单位之间因签订为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所形成的一种雇用关系。职工离休、退休后因被单位继续聘用的除外。
  二、关于住房公租金的缴存比例
  (一)自1999年7月1日起,凡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本人和单位执行各7%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具体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各5%(缴存比例取正整数)。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一个缴存年度。
  (二)企业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经主管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批准,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无主管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的企业,须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
  (三)企业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应向主管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或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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