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部发(1998)22号)要求,尽快组织对行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确认的统筹项目,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经确认的项目由企业负担,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一)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由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进行认真清理,并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收回安排内部退养或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从清退之月起,凡安排内部退养的人员由企业负责支付其所需费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重新办理退休手续。清查处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劳动行政部门核批。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参照上述办法办理。这项工作要在1999年7月底以前完成。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对我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的退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退休;县(区)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退休。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修订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和具体办法,进一步规范审批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今后,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要对各地市县审批手续定期进行检查,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要坚决清理退回企业,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四)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每年向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对特殊工种的调整,定期对企业的特殊工种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