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备查资料”中加“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运费普通发票”(复印件)和“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三项。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对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的需要确定。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中“货物名称”栏按国家税务局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如果生产、经营货物品种超过三项的,应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填报,但必须同时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货物分类口径填列“货物清单”。
七、《货物清单》、《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由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按照总局的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确定和印制,并向纳税人提出具体的填报要求。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录入器电子申报方式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87号通知及省局补充规定执行;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的,6月底前省局将完成防伪税控系统和征管软件接口问题。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信息中心、征管等部门的协调,确保把此项工作做好。
九、有关填表说明
1、本申报表“税款缴纳”项中的指标内容全部不涉及查补的税款。
2、本申报表中第30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为上期申报的第33项的数,包括新欠和陈欠税款。
3、申报表第31项“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所属期内缴纳的除查补之外的税款,含清理的陈欠、新欠、本期应纳税额预缴的税款。
4、申报表第34项“欠缴税额”为34=33-35,如33-35<0(多缴) 则34=0
5、申报表中“本年累计数”含上年12月份实现的数据。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中“销项”栏中的“销售额”本月数与“税额”本月数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销项发票”栏中的“金额”与“税额”完全一致。
实行“分期收款”结算的企业,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分次开具发票。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销项发票”所有栏次中的“金额”,都是不含税金额。
8、企业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内容,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销项发票”空白栏内填写。
十、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