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流[1999]36号 1999年6月1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9]29号)已以鲁国税流[1999]12号文转发给你们,为适应我省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市、地区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方便纳税人又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由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表样统一印制管理,于1999年7月1日起纳税人正式启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同时停止使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办理。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应由纳税人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全份各联一次复写或打印,并做到填开规范、内容真实、计算准确、报送及时。
四、修订、健全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完善税制,规范管理,是保证增值税税制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在组织、管理、培训、宣传等方面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对培训工作应分别国税部门和纳税企业两部分进行,各地要在6月底以前对纳税单位的办税人员全部培训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