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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失效]

  (一)加强执法力度。要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相对独立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力量,提高自身素质,合理配备质量监督人员。质量监督人员须按照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到现场监督检查,特别是要重视对隐蔽工程、重要结构部位的监督检查和大宗工程材料的监督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对于只收取费用、忽视现场监督检查的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一经核实,应立即取消其工程质量监督资格。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现场监督人员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加强项目稽查监督并对政府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把关,把工程质量作为稽察的重点。对稽察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顿,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四)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政府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各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施工现场检查,对有重大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发现问题的2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汇报,主管部门须及时向市建委、计委汇报,各项目法人的质量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工程质量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市政府。对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人和项目法人代表的责任。
  各单位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一般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处理;对重大质量问题或技术处理难度较大的问题,应进行专家会诊。工程质量问题经处理后,必须达到原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六)加强项目档案工作,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失职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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