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建设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有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越级承揽工程,对违反规定承揽工程的,吊销营业执照,清退出南京建设市场。
(六)必须严格实行政企分开。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实行政企分开,限期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成为自负盈亏、自担经济法律责任的法人实体。
四、强化勘察设计和施工管理
(一)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二)加大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力度,切实做好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达到优化设计、节省投资的目的。建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制度,把好设计质量关,促进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工程勘察单位要加强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必须对所提供的地形、地貌、地质、地震、水文、气象勘察资料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尊重科学,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指定生产供应厂商。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已成熟的先进技术和施工工艺,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并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导,对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意见必须立即整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对违反规定的施工企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各自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对进场的材料设施进行严格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
(五)建设资金要严加管理。各有关部门和银行要有完善项目建设资金监管措施,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停止拨款和贷款。对同类项目连续出现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地区和部门,有关部门要核减该类项目下年度投资计划并暂停该类新开工项目的审批。
五、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把好工程质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