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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失效]

  招标单位签字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必须按承包合同约定或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实行再分包。严禁在工程招标和建设过程中采取无限制压价、垫资等做法,对层层转包、分包、无限制压价、垫资等违法经营行为要予以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工商部门对招标的中标人履约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监督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对履约差的招标及中标单位,可给予取消一定时期、一定范围招标投标资格等处罚。
  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禁止“同体”监理。对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转包和违规分包的单位,要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吊销执照,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明知承包方转包和违法分包而默许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质。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不得转让监理任务。监理人员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构、设备。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不予签字,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或向项目法人建议停付工程款或工程停工。对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不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要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四)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项目建成后必须及时报请初步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有关部门要追究项目法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必须把好市场准入关。市建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建工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规章制度,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督,并对参加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市场准入管理,要严格进行把关,要根据专业特性,建立企业考评档案,将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管理水平,纳入考核档案,在市场准入管理上,实行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一旦出现劣质工程,对其责任单位严肃查处并清出市场。因把关不严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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