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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宁政发[1999]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近几年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比较好,但也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工程质量不够重视,为了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苏发[1999])1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一)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对基础设施及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法人领导责任人制度。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领导责任。
  (二)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基础设施及建设工程项目要按规定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全责。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在提交项目开工报告前,必须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各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文件时,必须对项目法人的可行性、规范性、合理性及法人资信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市计委不予批准开工报告,也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市建委不得批准招标申请,不予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任期内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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