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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标准[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贵州省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若干细则》等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0日)废止

贵州省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标准
(1999年6月1日 黔建房产通发[1999]182号)

  一、机构和场地
  1、有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基本条件,合法的批件;
  2、已经开展的每项业务均有相对应的管理机构;
  3、有专业管理人员并佩证上岗;
  4、有能满足进场服务、交易需要的固定场所。
  二、基础硬件设施
  1、有通讯设施;
  2、建立微机管理系统,并配置相应的图形扫描、打印、复印等设施;
  3、建立显示、查询系统。
  三、制度建设、规范管理
  1、有配套管理市场的地方性实施办法;
  2、有具体的工作岗位、责任目标和考核办法;
  3、有规范的工作程序;
  4、有明确的管理制度;
  5、已经开展的每项业务都有具体的管理规定;
  6、有近期、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业务建设及服务功能
  1、房地产转让:
  商品房买卖;私房买卖;单位房地产买卖;涉外房地产买卖;房改房买卖;房地产赠与、继承、析产、换房。
  2、房地产租赁:
  住房租赁;非住宅租赁;外来人口住宅租赁;活动房及临时搭盖商用房租赁。
  3、房地产抵押:
  现房抵押登记;预购(售)商品房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合同权利抵押登记;房产按揭、典当备案登记。
  5、房地产中介服务:
  房地产价格、价值评估;房地产项目评估;协议租金;市场指导价;
  房地产经纪人业务培训;房地产经纪人服务机构登记;
  房地产政策、业务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代理、公证;金融保险;拆迁代办;物业管理。
  6、房地产市场信息服务:
  房地产供需信息发布;房地产价格信息发布;商品房开发信息发布;消费投诉信息发布;其它信息服务。
  7、房地产市场场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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