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其他需要查阅的文件和资料。
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离任审计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实施阶段
1、听取被审计对象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一步修订审计方案,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2、检查报表、账簿、凭证和实物,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准确记录并进行综合分析;
3、实地勘查,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必要时复印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开展调查取证;
4、调查走访和民主评议;通过个别谈话了解情况,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计项目做出客观评价,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实事求是;
5、根据评价意见,集中筛选整理,提取审计报告要点,为审计综合报告做好准备。
(三)汇总报告阶段
1、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在10日内根据汇总的“审计报告要点”起草审计报告,主要内容是: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审计的主要范围、时限和结果,作出的结论和建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审计报告要与被审单位和审计对象见面,要求被审单位和审计对象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2、审计决定。依据审定的审计报告和结论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的内容包括:审计项目、查出的问题、处理决定和建议。审计决定应当送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要求限期执行,同时抄送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
3、违纪处理。实施离任审计后,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论,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重大失职渎职问题,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被审计人追究责任,需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作出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复审工作。审计决定下达后,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如有异议,可在决定下达10日内向上一级分管审计的部门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分管审计的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进行复审。复审期间原决定照常执行。
5、后续工作。审计决定下达后分管审计的部门负有监督决定落实的职责,应在决定下达1至3个月内,对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6、资料归档。离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对调查材料,工作记录、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原始凭证,应分别在计财、人事、监察部门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