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要求被审单位报送会计报表、财务收支计划、决算以及有关资料。
(二)调取或实地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等;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有权询问证人和进行录音、录像,对证据材料有权复制、复印。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措施,并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来取封存账册、凭证、票证和有关资料、实物等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由于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五、离任审计的方式
离任审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审计方式:
(一)就地审计。进驻被审计单位对离任对象进行审计。
(二)报送审计。根据确定的审计内容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财务收支计划、会计报表和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进行审计。
(三)授权审计。授权委托下级税务机关代为审计。
(四)延伸审计。必要时可对被审计单位的所辖单位有重点地进行延伸审计。
六、离任审计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1、成立离任审计组。干部离任决定下达后,15日内分管审计工作的局领导组织计财、人事、监察等有关单位组成离任审计组并指定组长,明确人员工作分工。
2、拟定审计方案。由离任审计组组长会同有关人员拟定具体的审计方案,并经离任审计组讨论通过。
3、下达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组人员名单,实施审计的时间、项目、需提交的资料、审计对象应遵守的纪律等,审计通知书应于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根据审计事项要求,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①离任对象述职报告或书面工作总结;
②财务收支、预决算及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报告;
③资产评估报告、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
④签定的经济合同或协议及决定重要财务收支事项的会议记录;
⑤任职期间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提出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或审计报告;
⑥局长办公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