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消除影响、避免损失的。
(三)确因难以避免的因素而发生问题的。
第十条 确定追究领导责任时,应填写《山东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审批报告表》,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办法
为强化内部管理,严肃税收法规,维护财经纪律,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离任审计的权限
离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下审一级的原则。省局负责对市地局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各市地局负责对县(市、区)局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各县(市、区)局负责对基层征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上级对下级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离任审计事项,必要时可直接进行离任审计。
二、离任审计的内容
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离任对象在任职期间的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进行审计。
离任审计应着重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分清领导干部对本单位财务管理中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三、离任审计的组织实施和审计人员的条件
(一)离任审计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分管内审工作的局领导具体组织,以计财部门为主,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进行。
(二)实施离任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三)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行为规范;审计人员办理离任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离任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