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要作为年终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行检查和汇报,对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整改。
第九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要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并作为干部晋职、晋级、评选先进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争先创优的重要条件。
第十条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对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落实不力的提出批评和建议,并限期改正;对违反规定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干部,要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追究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必要时上级机关可直接追究下级机关管辖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第四条 追究领导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五条 追究领导责任要区分集体领导责任和个人领导责任。
个人领导责任包括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对直接主管的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分管领导人;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各级国税局(分局)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造成工作失误或者构成集体违法违纪的,要追究集体领导责任,同时根据每个领导成员的责任大小追究个人责任;属于领导干部本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者构成违法违纪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责任;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视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追究领导责任的种类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