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级国税机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内容为:
(一)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法规、制度,加强廉政勤政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和法制意识,杜绝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二)结合本部门税收和业务工作实际,认真部署和检查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采取积极措施,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
(三)监督检查所属于部职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税收政策情况,及时解决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五)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对各级国税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考核内容为: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系统的情况和特点,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局党组审定后,积极组织实施。
(二)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并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定期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党组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找出解决办法。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四)认真组织系统内的党风廉政教育,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带倾向性的问题,并及时写出报告。
(五)负责信访案件查处的组织、领导、协调以及执法执纪工作,做到公正、准确、及时。
第五条 各级局党组负责领导本机关、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定、监督落实、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结合国税系统目标管理工作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必要时可结合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离任审计组织专项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 自查与民主评议、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事前制定严格的标准和办法,提出具体的考核方案。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考核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党组审批后,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