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四个配套制度的通知
(鲁国税党发[1999]28号 1999年6月15日)
中共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党组、省税务学校党委:
为了确保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经省局党组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山东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山东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办法》、《山东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四个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承担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基层分局以上单位均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进行考核监督。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签定“责任书”的形式,将责任分工、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加以约定。各单位根据
《规定》和实际情况,适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结合年度考核,视情组织签定廉政责任书。
第四条 廉政责任考核的内容
对各级国税机关领导班子和一把手的责任考核内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