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单位第二批实行委托银行代收费的通知
(云财综[1999]56号)
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第73号令)及实施办法,现将委托银行代收费的执收单位及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附表所列执收单位的收费项目实行委托银行代收费的收缴分离管理方式,今后,增加或变更的收费项目,按本通知规定实行收缴分离。
二、银行代收费具体实施办法,按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银行代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综[1999]42号)的规定执行。
三、缴费人凭执收单位的《交款通知书》,到本通知指定或就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点银行,将款项分别缴入以下省财政预算外专户:
1、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城北支行
帐号:7802610000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