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涉[1999]49号 1999年6月25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鲁国税发[1999]42号)的有关规定,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换发证组织协调问题
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总局对内外资企业是统一进行部署的。鉴于此,各级国 税局要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的换发纳入整个换证工作之中,统一进行宣传发动,并注意搞好与内资企业换证工作的协调。同时考虑到总局国税函[1999]287号与国税发[1999]78号文件所规定的换证时间及有关要求不尽一致的情况,各地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既要按照当地局的总体部署进行,又要满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证的一些特殊要求,确保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问题
(一)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这次换发证所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证(正副本)、镜框、税务登记表,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其印制费用由各地依所需数量支付。
(二)为规范管理,根据省局鲁国税发[1999]42号文件规定,在这次税务登记换证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要进行税种登记(式样见鲁国税发[1999]42号文件附件)。所需税种登记表,各地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可自行印制,也可使用内税部门印制的税种登记表。
(三)在此次换证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需用的税务登记变更表、注销 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届时,省局将随同税务登记证发往各地使用。
三、关于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问题
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仍继续使用原纳税人的识别号,对未取得技术监督部门统 一代码证书而又难以及时补办的企业,各地要按照省局鲁国税发[1999]42文件所规定的办法自行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待企业取得技术监督部门统一代码证书后,税务机关要及时为其办理识别号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