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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1999]72号 1999年7月1日)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人格政策改进药品人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9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配合药品价格改革,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这次医疗服务人格调整,按照优质优价和有利合理分流病人的原则,重点调整了诊察、护理、麻醉、手术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为了逐步发迹“以药养医”的状况,增强医疗单位自我自下而上发展能力,各地要抓住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有利时机,继续抓好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工作一九九九年医药费总量增长控制指标全省确定为以市为单位不超过上年的10%,其中药品收控制在不超过上年的7%,药品收占医药费收比重降低3个百分点,即医药结构由上年的全省平均39:61调整为42:58。各市要从本地实际民政部出发,在不超过省定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确定本地区的“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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