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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换用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的通知

  4、主管税务所在指定的时间前对需换“千元版”的企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清理。清理内容为:该企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间全部购买数、验旧供新的领购使用数、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的结存数(见存根回收记录栏),核对无误后,造具清单,并签上核对人和复核人的姓名,作为变更的依据。
  5、换用“千元版”的企业,经核定一般纳税人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申请单”或记录的明细账和主管税务所造具的清单数字相同后,发票科或稽管科方能在需换“千元版”的企业填写好的“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上签收。
  6、主管税务所应根据“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上所列的整本数号码和用剩部分的发票号码进行核对。核对正确后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码和发票号码按顺序粘贴在“登记表”上 ,在交销人当面对监制章进行破坏性销毁,并在一式四份的“登记表”上签上二人以上的监交人姓名,加盖所章后,一份退交销企业,把截角、剪号的整本和用剩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及三份“登记表”(包括粘贴代码、发票号码的一份)装袋交发票科或稽管科。
  7、发票科或稽管科在收到主管税务所交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先对发票的真伪作鉴定,而后对“登记表”上粘贴的代码、发票号码和内部清单进行复点。确认无误后,在一式三份的“登记表”上签上二名以上的监销人的姓名,并加盖发票科或稽管科章。留发票科或稽管科粘贴号码的一份“登记表”作为留存归档。一份作为输入发票管理系统和在“发票购用印制簿”作销毁记录的依据,并填写发票名称、代码、起讫号码、份数、二名监销人姓名、销毁方式、再加盖印章。一份交主管税务所,按清理先后顺序装订成册,作为税务所留存备查。在清理中发现问题或不符要求的,即通知主管税务所向换“千元版”企业收回“登记表”,进行重新清理。
  8、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发票清理、销毁完毕后,须在“发票购用印制簿”上作好标记,即在税务机关加盖有关印章栏中,加盖“可购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长方形章和起购日期,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使用“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在“发票购用印制簿”上加盖“可购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长为5cm、宽为2cm的长方形章,并在发售处的电脑和分户账上作好记录。
  四、“千元版”专用发票的供应办法
  1、注册地和经营地同一的商贸型企业,每次只能供应1本,经一个月的实际使用本数,从严核实以后核定月供应量的控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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