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实施换用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9]35号 1999年7月8日)
今年相继发生青浦、松江等地骗购、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造成增值税税款流失。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本市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启用千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现使用万元版、十万元版及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进行发票清理,并对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换用“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就换用“千元版”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用“千元版”的范围
1、街道、校办、民政福利企业、乡镇办、居委(村办)经营性企业、中心、集团、外省市来沪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
2、以生产货物为主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原则上换用“千元版”。
3、百货、服装、五金等纯零售的小型商业企业。
4、单件商品不满万元,每月开具金额不超过万元的发票份数又在50%以上的企业
5。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新办的三个月之内一律使用“千元版”,待三个月后再行核定是否可使用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6、1999年5月份以前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章情况的,但尚未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二、换用“千元版”的时间
增值税专用发票“千元版”的换版工作,从1999年7月15日起至8月30日完成,从9月1日起,凡属换用“千元版”的企业一律不得再使用“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换“千元版”的核定、清理、销毁的工作要求
1、核定换用“千元版”的企业名单,由发票科或稽管科通知发票发售窗口对这些企业做好“只准购用千元版”的标记,从文到之日起如“万元版”已使用完毕的,只能验旧供新购买1本应急,待“千元版”到后即供应“千元版”。
2、从1999年7月1日起,凡核准只能使用“千元版”的企业,按规定时间通知其到指定的地点,对原使用“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清理。
3、通知经核定使用“千元版”的企业,携带尚未使用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一式四份),于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指 定的地点进行销毁,同时限量换用“千元版”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