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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95号 1999年5月31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提取工资总额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按省国税局皖国税所[1996]280号文件精神执行,即省级中央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本身及其全系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其税前工资总额扣除由省国税局审批;其余的由所在地国税机关审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种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执行; 需要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9]75号文件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符合有关减免税条件的,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7]156 号文件规定权限审批;需用当年应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8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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