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实施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根据《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福利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民政、劳动、人事、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负责落实本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市及区、县(市)残联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就业对象是:系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的无业残疾人。
第五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各类企业及驻长单位(凡劳务用工在3人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人员(不含下岗职工和用工一年以下的临时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城镇残疾人就业;乡村企业按本单位在职人员总数2%的比例安排农村残疾人就业。
第六条 鼓励各单位安排重度残疾人就业。凡安排1名盲人或1名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七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按分级管理原则。父母双方系中央、省、外地驻长及市属单位工作的残疾子弟,由长沙市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父母双方系区、县(市)、乡(镇)、村属单位工作的残疾子弟,由所属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父母双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属于不同管辖级别的残疾子弟原则上按本人意愿选择服务机构推荐就业。